编辑: 飞鸟 2015-02-04

第四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公司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针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权拒绝公司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公司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公司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组(由公司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 检查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二十八条: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公司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经公司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公司应以培训、公告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单位名称(公章)工会(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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