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5-02-04 |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永兴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规定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郴政办函〔2013〕1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的过程、行为或结果等持有异议,口头或书面要求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追究责任,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六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负责. 县卫生局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县司法局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医疗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信访、民政、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就医权、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侵害就医者合法权益、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十条 县卫生局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准入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及时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水平,督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立咨询投诉接待场所,配备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接受和处理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的咨询、投诉. 咨询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咨询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投诉记录须经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能够当场处理的咨询投诉事项,应当当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