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5-02-04 |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双方无法自行协商或自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下称医调中心)提出申请;
(六)患方索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机构书面报案.委托理赔机构负责纠纷的受理、告知、调查、答复、评估、协商、鉴定等理赔事宜;
(七)处理完毕后,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聚集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侵入医务人员住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生活的;
(四)在医疗机构拉横幅、停棺材、设灵堂、烧冥钱、燃放鞭炮、贴标语、发传单的;
(五)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