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5-02-04 |
(一)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四)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装置和装置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燃气计量装置需要配置电源的,用户应当提供. 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管道燃气企业接到用户检测燃气计量表要求后,应当在3日内与用户约定检测时间,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检定结果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更换燃气计量装置并承担相关检定费用;
检定结果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列入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产品目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二条 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安装. 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在安装使用前,应当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安全生产.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