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5-02-04 |
(四)按照规范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更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对非居民用户入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七)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定;
(二)有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安全措施;
(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制作安全用气指南向用户发放,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新增用户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点火条件的方可供气. 燃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用户签名确认.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地下施工、勘探等作业之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地下管线管理等机构查询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地下管线管理等机构应当在受理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燃气管线查询结果.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