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5-02-15

一、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扣留在案的316本书藉;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6年1月2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6日 公布起止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陈罚字〔2015〕86号 当事人:郑爱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性别:女;

年龄:**岁. 2015年11月23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顺德区陈村镇锦龙纸类制品市场B96-B99号的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添福纸类制品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带 (宪章堂)、 (XIAN LEE ZHANG+肖像)、 李宪章造历馆 字样的 通胜 书藉,数量合共316本. 经查明,上述书藉是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0日以5688元的价钱从一不知名业务员处购入,合共316本,货值2464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及销货单据.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书藉尚未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的认定证据有:

(一)、《现场笔录》1份,2015年11月23日当事人正在销售带 (宪章堂)、 (XIAN LEE ZHANG+肖像)、 李宪章造历馆 字样(以下简称 宪章堂 )的 通胜 书藉;

(二)、《照片证据表》4份,证明当事人店铺的情况以及所销售 宪章堂 书藉的外观情况;

(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人的事项;

(四)、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发行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五)、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六)、见证人《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发行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七)第

5207417、

5207418、1568648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以及授权委托人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 宪章堂 书藉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八)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 宪章堂 书藉为非法出版物.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陈罚听告字[2015]50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违法行为;

以及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二)各种非 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的规定,构成了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书藉,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及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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