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5-02-15 |
(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当事人甘培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三)当事人甘培林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五金加工经营的违法事实;
(四)照片证据表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环境以及反映当事人正在五金加工经营的情况;
(五)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虮探ぶ薰ひ登ぶ薮蟮3号的场所的经营情况.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2015年12月30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北罚听告字[2015]68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的规定,构成《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指的 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 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其它无照经营的情形,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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