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5-02-2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年度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黎某等十七人与上海某塑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通过向用人单位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借力等多方联动方式调处纠纷,不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也为依法、有序、稳妥地调处和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了路径.

【基本案情】 外来务工人员黎某等17人原均系上海某塑料公司职工.因厂房拆迁,2017年4月,黎某等人分别与上海某塑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公司拆迁,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黎某等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款;

该补偿款待有关部门将厂房拆迁款全额拨付至公司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双方就劳动事宜再无其他争议等.后因上海某塑料公司迟迟未能与动迁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亦未能向黎某等劳动者支付上述补偿款.为此黎某等十七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款,并得到裁决支持.现上海某塑料公司仍以未获得动迁补偿款为由起诉要求不予支付黎某等十七人补偿款而引发诉讼. 【调处结果】 该批案件事实清楚,在案件审理中,上海某塑料公司对黎某等职工主张的离职补偿款数额并无异议,也同意支付,但表示因其与动迁部门尚未最终签约而短期内无力支付.因该批案件涉及人数较多,且考虑到已临近春节,为了能让黎某等职工回家安心过年,法院并未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发扬司法为民精神,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后在法院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多方共同努力下,黎某等职工终于在节前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补偿款,为表示感谢,他们向法院和当地政府特意赠送了锦旗.本市多家媒体对此专门进行了报道,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典型意义】 尽管该批群体性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但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中并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秉承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效果的理念,准确抓住解决纠纷的根源,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借力,通过多方联动的方式,最终在举国欢庆的新春佳节来临之前合力调处了该批矛盾纠纷.该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实践,不仅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宗旨,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民生权益,也为劳动争议及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与丰富提供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案例二 田某与上海某颐养院劳动合同纠纷案 ――养老院等特殊行业的护工与养老院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充分审查护工的实质工作情况并结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综合判断.对实质上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上海某颐养院系从事老年人住养、护理、康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每月向入住的老人收取托管费、护理费、电费等.田某自2012年7月20日起,在上海某颐养院处从事护工工作.田某每天24小时在上海某颐养院处,相对自主地安排工作和休息,夜晚睡在老人房间内.上海某颐养院对林某等员工实行考勤机打卡考勤,并缴纳了社保.对田某等护工采取在考勤表上打勾考勤,未缴纳社保.田某每月一张考勤表,考勤表载有所护理老人的姓名、护理的日期、护理费金额、护工出勤的日期等.田某每月在工资条上签字领取工资.工资条载有工资总额、所得税数额、其他扣款、实发工资等,其中,工资总额为所护理老人交付给上海某颐养院护理费的65%.护理费中剩余35%归上海某颐养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上海某颐养院虽对作为护工的田某进行考勤,但采取的是打勾考勤方式,不同于对林某等员工实行的考勤机打卡考勤,并且打勾的考勤表主要记录所护理老人的姓名、护理的日期、护理费金额、护工出勤的日期等,故上海某颐养院所作对田某的考勤仅是计算护理费提成所需.上海某颐养院为田某制作有工资条,但田某每月所得报酬按其护理的老人每月缴纳护理费的65%计提,并按当月实际护理天数折算,剩余35%归属上海某颐养院.该报酬计算方式近于双方对护理费的分成,与一般劳动者领取工资报酬有所不同.田某平时24小时在上海某颐养院处,夜晚睡在老人房间内,能够相对自主地安排工作和休息,田某与上海某颐养院之间的人身从属性较弱.综上,双方之间的关系状况不符合典型的劳动关系所须具备的紧密从属性特征.据此,田某基于劳动关系而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护工与民营养老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本案中,上海某颐养院对田某作打勾考勤、发放工资条、进行一定的管理,表面上看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但经深入审查可以发现,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紧密从属性等实质要件.因实践中养老院、医院、康复机构等行业均存在护理人员或护工,本案的处理对正确认定此类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及护理人员的相关权益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三 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与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者在简历中填写虚假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属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劳动者基于该无效劳动合同主张的劳动关系恢复期工资,用人单位亦无需支付.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4年11月25日进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刘某在入职填写的招聘信息表中载明其工作简历为: 2000-2002年 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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