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5-03-03 |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如有技术和商务的疑问,请按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等(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原件,其它形式无效)收到的任何质疑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超出上述截止时间提出的任何疑问,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 8.2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答疑会. 8.3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8.4 招标过程中的一切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一旦确认后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无论何故,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4小时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应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