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5-03-19

八、设备、材料供应及质量检验 8.1供应及质量检验 8.1.1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所供的设备、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其技术性能、型号、规格、供货厂商均应满足本合同及《技术规格书》相关规定要求,并按此进行采购、配套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工作,并须经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8.1.2设备、材料交货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8.1.3本合同设备具体分类明细详见《技术规格书》. 8.1.4承包人在进行招标、议标设备采购前,需与发包人共同确定入围名单,并邀请发包人参与整个采购过程.双方均可推荐入围厂家参加投标,发包人对不满足《技术规格书》、招标文件等要求的入围供货商、工程建安单位的投标具有一票否决权,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择以及对制造商或供货商以及主要工程的承包商的选择执行《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参加投标的厂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 承包人在招标前7日,应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并通知承包人. 8.1.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供货厂商,发包人可根据设备分类派员到承包人设备制造厂对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承包人予以充分的配合. 8.1.6承包人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设备检验前15天前通知发包人有关设备的组装和检验计划,双方约定时间.在发包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或试验,承包人单独检验,发包人将不承认其检验结果,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检验.发包人的检验、试验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8.1.7承包人所供所有设备出厂前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供货厂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鉴定书、化验单等有关证明文件. 8.1.8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8.1.9设备发货前承包人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提前通知发包人派员对按双方约定设备的出厂前进行初检,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设备方可发运.如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派员参与出厂初检,承包人可自行对设备进行初检,出厂前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8.1.10设备到货后,如存放至现场其费用和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如存放至发包人仓库由发包人负责保管.但是所发生的二次搬倒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现场开箱检验,设备箱件内应附设备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 承包人应在开箱检验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双方及时派员按《技术规格书》、图纸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和外观检验,应做好设备箱件外观完整性和数量记录,相应开箱检验记录并签署验收意见.该检验记录各方代表各执一份.承包人单独验收,检验结果发包人不予承认.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承包人可单独进行开箱检验.现场开箱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8.1.11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1.12设备开箱检验、外观质量检验完毕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设备入库、出库手续. 8.2特殊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提供的特殊设备及其安装(如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部分动力管道、环保检测检验等),根据政府有关管理规定须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检验所需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并向政府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发包人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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