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5-03-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5
三、统计表式・6
(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表A1)6
(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表A2)7
(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表B1)8
(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表B2)9
四、填表说明・10
五、主要指标解释・14
六、附录・17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四)组织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以上 包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在规定时限内通过 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填报.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了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 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填报事故统计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予以完善. 经查实的瞒报、漏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后24小时内,在 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进行填报.
(五)统计分类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 和 其他事故 两类进行统计.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 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 统计. 2.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 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 进行统计. 3.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 其他事故 统计. 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