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5-03-31 |
(六)统计一般原则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分承包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单位统计;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
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管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5.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6.乙单位在甲单位中租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
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7.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8.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9.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由于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0.正式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由于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1.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2.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3.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4.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6.公立或私立医院、学校等机构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7.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8.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七)报送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行业统计表(B1)、生产安全事故地区统计表(B2)为累计报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次月7日前(12月份报表,即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填报,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