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5-05-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明确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规范通用机场空管安全管理,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据民航局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 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
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 A1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
A2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
A3级通用机场:除A
1、A2 级外的A类通用机场.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的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内通用机场空管运行特点,简化或调整本辖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试要求. 第六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应当为通用机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本场运行情况,提供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建立运行规范和程序,并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等. 第八条 通用机场可以根据运行需求从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引接必要的飞行计划、监视、气象、情报等信息.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 通用机场应当加强空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安全运行条件,提高安全水平.鼓励通用机场建立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申请. 第十条 通用机场在明确服务来源的前提下,可委托其他单位提供空管相关服务,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通用机场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通用机场仍承担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通用机场空管运行要求
第一节 空中交通服务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用机场应当提供机场管制服务:
(一)A1级通用机场本场管制范围内有9座以上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或同一时刻本场管制范围内9座(含)以下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不少于两架;
(二)A2级通用机场同一时刻本场管制范围内9座(含)以下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不少于两架;
(三)通用机场日起降不少于100架次. 第十二条 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应:
(一)明确本场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和运行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