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5-05-10 |
第三节 航空气象服务 第二十五条 A类通用机场应当提供航空气象服务,B类通用机场可根据运行需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通用机场,应当获取航行所需的气象情报和气象信息.提供的航空气象服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本机场的天气实况、预报及机场警报;
(二)提供航行所需的相关机场、区域的气象资料. 第二十七条 通用机场航空气象服务可以委托民航气象服务机构或当地气象部门提供,通用机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所使用的气象设备(含仪器仪表)应当符合民航气象的技术规范,提供的航空气象服务及产品应当符合民航气象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航空情报服务 第二十八条 A类通用机场应当提供航空情报服务,B类通用机场可根据运行需求自愿提供航空情报服务. 第二十九条 通用机场航空情报服务可以委托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航空情报员执照.委托其他航空情报机构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通用机场可以不配备航空情报人员. 第三十条 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通用机场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相关审批文件和导航设备飞行校验报告等材料.通用机场应对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保持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