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5-05-10

(二)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与本场其他相关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单位、个人明确运行规则;

(三)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可通过固定塔台、塔台指挥车或其他新技术应用的方式提供机场管制服务.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期间,应当至少安排1 名持照管制员值勤. 第十五条 持有军航管制员执照申请通用机场民航管制员执照的,可视同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通用航空临时飞行空域超出通用机场飞行空域,但不涉及民航空管管制范围(包括航路、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如需相关民航管制单位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由从事该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协调民航管制单位.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涉及民航空管管制范围的,应接受相关民航管制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

第二节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十七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要求,在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技术审查阶段,结合通用机场实际运行需求与当地航空频率资源使用情况,对配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应当根据运行需求,配置满足机场管制服务所需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持运行条件和状况良好. 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其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保障人员应当取得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可不配备固定的航空电信人员,可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其相应人员应当取得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不要求其设备运行保障人员取得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第二十条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工作管理细则》执行. 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不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按合理需求设置通信及监视设施设备的,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不进行飞行校验:

(一)设备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周期实施运行维护;

(二)设备经运行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后,认为能满足安全运行的基本需求. 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对通信及监视设施设备飞行校验不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承担导航设备的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通用机场应当保证导航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空间导航信号连续、稳定、可靠. 第二十三条 通用机场设置导航设备的,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按照《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用机场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应当按照《民航无线电管理规定》办理无线电频率审批手续,并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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