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5-05-15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月份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候文丽担任 .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田清飞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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