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5-05-24

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则永久取消该单位人才认定的申请资格,并列入南海区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已认定的人才身份,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离开南海区或不再与南海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考核结果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已认定的人才身份,并注销其人才卡,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视情况追缴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资格;

(三)工作服务期间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工作服务期间出现经济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五)工作服务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第

(一)、

(二)项情形取消人才认定身份的,列入严重失信记录名单,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才认定、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区人才立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34号)和《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认定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人才分别自动认定为二类、三类、四类人才,如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标准,可按人才认定标准申报相应类别人才认定. 第二十六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34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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