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5-07-08 |
一、出租项目的基本情况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出租的博览园体育运动场地及配套设备、设施项目位于湘潭经开区范围内,且乙方对出租项目的现状已充分了解并知悉.
2、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租赁范围与本协议约定的租赁范围不一致的,双方据实调整租赁范围,涉及租赁费用增加或者减少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出租用途及期限
1、本次资产出租的用途为博览园体育运动场地及配套设备、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非经甲方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出租用途,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
2、出租期限为20年,自本项目运营之日(须待完善政府相关审批手续后双方另行约定)起计算.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为20年,前三年免租赁费,第四年至第十年整体租赁费为 万元/年,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整体租赁费上浮至 万元/年,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整体租赁费上浮至 万元/年.
2、租赁费用按季度缴纳,上一季度最后十日内缴纳下季度租金,第一期租金在免租期届满前十日内缴纳.
3、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限到期乙方无违约行为或本租赁协议提前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息返还.
四、租赁资产移交
1、博览园体育运动场地及配套设备、设施项目按设计标准完成建设后60日内,甲乙双方分别委派工作人员办理租赁资产的移交手续,双方签署租赁资产移交确认书.
2、资产移交时,资产涉及的相关权属文书等相关文字资料,甲方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乙方用于本项目经营管理使用,乙方如需使用相关资料原件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3、办理资产移交时,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资产进行确认,除移交文件特别说明外,资产移交即视为乙方对移交租赁资产无异议,乙方不得以租赁资产存在瑕疵或者缺陷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五、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系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具备本项目的经营主体条件和经营能力.如乙方为非湘潭经开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则须在签订本协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湘潭经开区范围内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的本项目运营公司.
2、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本协议约定外,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本项目的经营管理,但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
4、在本项目租赁期限届满或本租赁协议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全部租赁资产,甲、乙方分别委派工作人员办理租赁资产的交还手续,甲方应对交还资产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甲、乙方签署租赁资产移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