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5-08-03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调整,于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

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宣传教育、火灾报告和消防行政处罚审批等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所长、主管副所长、民警等消防工作职责,具体内容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第三章 消防监督基础建设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所领导和民警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和完善下列消防工作档案:

(一)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五)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档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有关执法台帐.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掌握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并逐一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登记表》和《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四章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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