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5-08-03 |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与当地消防队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确保火灾发生后及时赶赴火场.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进行调查处理:
(一)无人员伤亡的;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足一万元的;
(三)没有放火嫌疑的;
(四)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五)非涉外的.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火灾调查或者案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火灾调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发生火灾后72小时内将负责调查的火灾情况录入火灾统计系统;
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六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的,履行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鉴;
(二)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下的,履行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加盖公安派出所印鉴;
(三)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