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5-08-03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派出所还应该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并落实;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加强对社区重点部位和农村场院及粮库等储粮场所的火源、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五)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六)柴草垛是否合理堆放村外;

(七)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十八条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片警深入辖区进行防火巡查,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饮服务业的经营用火;

(二)室外吸烟、烧荒、烧垃圾;

(三)室外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能散发火花的生产作业;

(四)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发《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填发《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设定的临时查封条件的违法行为时,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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