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5-08-05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为上海市气象局对特定范围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引.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证签发,代码:
1132
三、办理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气象局负责上海市特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工作,核发《上海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防雷装置部分)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的要求,是否可以交付施工.
(三)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交付施工.
(四)审批对象 1.建设单位申请特定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特定范围项目指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应当在施工前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有效;
2.提交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提交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许可.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为正式件.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总体(扩初)设计文件审核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
1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总体(或扩初)设计审核申请表(回执)》 原件
2 纸质 加盖公章
2 总体(扩初) 设计文本 原件
1 纸质 含相关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器材表及防雷计算书
3 设计单位的资质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项目立项批文或由发改委批复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表》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