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5-08-18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组织机构 1.药事委员会由医院主管业务的院长或副院长,医务、药学、护理等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l~3人,分别由主管保健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医务部门主管药事工作的负责人及药学部主任担任.委员9~13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秘书一人.可根据情况设无投票权的特邀委员或观察员若干人. 3.药事委员会下设 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 、 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 和 合理用药督导小组 三个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组员若干名.组长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九条工作制度 l.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三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 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学部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药学部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学部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学部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8.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药事委员会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会各一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的知识及技能. 第十二条 药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兼职聘任制.应由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可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学部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1. 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 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委员会各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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