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5-09-12 |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
1、做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处10万元罚款.
2、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10-15万元罚款.
3、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15-20万元罚款.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罚款.
(二)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8万元罚款.
(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的,处8-10万元罚款.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