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5-09-14

第五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业务特征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活动:

(一) 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二)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制定内部交易方面的政策及程序.

(四) 制定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或保值、签订重大合同、境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五) 定期取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月度财务报告,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程序、定价原则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程序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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