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5-09-21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考核,省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考核评估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各保护区提供的自评报告(含证明材料),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会议讨论等形式进行综合考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对每个保护区进行打分并形成单一保护区评估报告和全省自然保护区综合性评估报告.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管护、资源环境监测、科研宣教、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附后. 第五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自然保护区向各市环保局报送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包括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完成的自评得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可附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同时提供保护区下年度工作计划.各市环保局需在次年1月31日前对上述指标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打分并报省环保厅. 第六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等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提交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环保厅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自然保护区加大资金支持.对不如实提供考核材料、隐瞒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取消当年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考核指标及 评分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各保护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机构级别、人员数量及比例与保护区相符. 2.由于人为因素导致发生重大的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或主要保护对象遭受严重损失的,评为不及格. 3.保护区内发生因管护不善造成的违法违规事件,经事实查证,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为不及格.
二、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如下表所示,其中,表中括号内的数字为分值. 考核指标 具体状况
一、总体规划建设(12分) 1.总体要求(6) 1.区内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2分) 2.各项建设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能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在地下铺设.(2分) 3.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未有重复建设现象.(2分) 2.规划和计划(6) 1.针对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2分)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分) 3.每年根据当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