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5-12-02 |
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有关内容,并在广大教职工中做好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 劳动 争议 规则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3年9月22日印发 录入员:段丽校对:覃维西南交通大学人事、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办案规则 (试行)
一、为规范我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办案程序,切实保障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结合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校内教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纠纷(下称争议).
三、争议调解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遵循自愿、公正和公平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四、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工会、人事处共同派员组成.
五、争议调解的受理 1.学校教职工(含外聘各类务工人员)与所在二级单位或学校间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申诉方在自认为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人事(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附件一);
2.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书"有关内容填报《西南交通大学人事(劳动)争议立案审批表》(附件二),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申请内容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争议调解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决定受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同时送达《西南交通大学人事(劳动)争议调解授权委托书》(附件三). 4.被申诉人在收到争议调解申请书副本及通知的七日内,应当向争议调解委员会送交书面答辩状;
逾期不交答辩状,将视为申诉人申诉内容的属实,调解程序终止;
争议调解委员会将材料报送校有关部门及校领导. 5.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人事、劳动争议调解,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
六、争议调解前的准备 1.申诉人及被申诉人需委托第三人代理有关争议调解工作,在调解开始前向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授权委托书》. 2.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的教职工一方,有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荐一至两名代表参加调解. 3.争议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争议调解,由主任委员确定三至五名委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 4.调解组进行调解时,应确定一名委员担任组长,由调解组主持调解工作;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调解组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调解组组长. 5.调解组实行合议制.对个别影响大、内容复杂的争议,由争议调解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争议调解前的调查取证 1.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实行"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