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1-06 |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被扣押的SL-YW系列医用压缩式雾化器实物2个(1个已使用),《四川强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大英县康成精神病专科医院中药库房物资入库单》复印件1份,《大英县康成精神病专科医院物资调拨单》复印件1份,《成都圣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清单》复印件1份、《大英县康成精神病专科医院药品入库单》复印件1份,供货方四川强泰药业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1份,编号京药监械(准)字2012第2230879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
二、大英县康成精神病专科医院《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大英县康成精神病专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小平《授权委托书》1份和该院药房负责人漆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人的合法资格. 以上证明均由证人等签名确认,并能相互印证,我局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处罚.结合本案事实.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
(一)项和《四川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综合裁量.根据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合议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依法注册的SL-YW系列医用压缩式雾化器2个(1个已使用);
2、罚款20000(贰万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