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6-01-18 |
根据该《条例》和《办法》规定,我市制定的《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3月4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政发〔2014〕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但应当由长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七)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八)依法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使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三)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五)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发布(预)征地公告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在(预)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