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01-19 |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庞金生,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50922198512294637,陆川县温泉镇人.死者:何汉勇,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52528197006198291,博白县文地镇中良村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93.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吊车驾驶员何汉勇在操作吊车吊装彩钢板时大意,违规操作,吊车两边支腿伸出不一致,吊车吊臂向右边转向时,因吊车四个支腿受力不均匀,导致吊车失去重心,向右边(东南边)侧翻.吊车的吊臂打在旁边的铁皮工棚上,打烂了铁皮棚,正在铁皮工棚顶上作业的庞金生掉到地面,被倒塌的钢柱打在身上,当时庞金生没有系安全绳.何汉勇本人也因吊车侧翻被压在吊车驾驶室的门槛上,事故造成庞金生、何汉勇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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