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6-01-22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流程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一、权责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权责事项编码 JTB15005

三、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审批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

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五、办理期限 本业务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办结;

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部门 基层海事处 许可机关 基层海事处 提交材料目录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6. 载运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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