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6-01-22

7.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装箱场站,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

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危险货物鉴定表 ;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

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6. 载运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 货物适运申报单证.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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