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02-10 |
一、委托人 委托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估价方 承德永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国智
三、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坐落位置 此次委估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围场镇金峰街,经百度地图查询,该房产坐落于通祥街北侧,该房产位置距围场镇外环东路约540米,距县城商业中心木兰中路约850米,通祥街街道平坦,路面较宽.
(二)权益状况 1.房产登记状况 幢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 建筑结构 房屋总层数 房屋所在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设计用途
1 房权证围政字第031015号 王金安 砖木
1 1 48.73 住宅
2 混合
2 1-2 79.56 商住 2.土地使用权登记状况 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人 用途 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围国用(1998)字第80365号 柴小平 住宅 128.42
(三)实物状况 1.房产 幢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现状
1 48.73 砖墙承重,前脸贴外墙砖,双层铝合金窗,单层铝合金双扇门,室内地板砖铺地,内墙刮膏,有取暖设施.
2 79.56 砖混结构,合金门,塑钢窗,一至二层室内铺地板砖,窗外有防护网,内墙刮膏,室外有一段式铁制楼梯,单侧铁管扶手,二层塑料扣板吊顶,卫生间内墙贴砖,有洗手盆与坐便器,已陈旧,有取暖设施. 委估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 2.土地使用权状况 土地地块形状规则,地势平坦.
(三)区位状况
1、交通便捷度 道路通达性好,临主干道.
四、估价目的 为委托人确定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五、估价时点 2018年7月25日
六、价值定义 本报告所确定的价值标准为估价对象在公开的房地产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客观合理价格.
七、估价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规章;
3.省、市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95号);
5.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
6.技术标准 (1)《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标GB/T50291-2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7.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8委评34号委托书;
(2)委托人提供的房权证围政字第031015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 委托人提供的围国用(1998)字第80365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8.估价人员掌握的有关资料以及实地查勘所获取的资料.
八、估价原则 本估价报告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具体依据如下原则.
(一)房产估价原则 1.合法原则:房地产估价应当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抵押、合法处置等为前提进行估价.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3.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4.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5.公平原则:估价的目的在于求得一个不损害任何当事人利益的公平合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