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6-02-19 |
78 加拿大
78 美国
79 新加坡
81 E. 是否需要设有调整折扣率的机制?
82 F. 折扣率与按期付款令两者的相关点
87 第6章 在香港引入按期付款令的问题及展望(以英国及爱尔兰作为参考)――找出谘询议题
91 整笔款项判给方式的缺点
91 按期付款的优点
91 按期付款的限制
93 按期付款的缺点
93 按期付款可取之处
94 从申索款额考虑按期付款令是否合适
94 从申索性质考虑按期付款令是否合适
95 由法庭主导
96 指数化
98 可予更改的付款令
100 在香港采用按期付款令的问题
103 有助引入按期付款令体制的因素
105 从保险人角度看香港引入按期付款令的挑战
105 稳妥的付款――欠缺相类於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 保障
106 其他考虑
106 课税
106 社会福利付款
107 第7章 以供谘询的问题摘要
109 附件A 澳大利亚不同州份/领地所适用的法定折扣率列表
112 附件B 加拿大各省及领地有关民事诉讼的折扣率的法例摘要
114 附件C 美国某些州份的折扣率列表
118 导言 引言 1. 在香港,法庭会在人身伤害个案中判给整笔支付的金钱损害赔偿.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可按照与过去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相同的基准,即回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m)或十足补偿损失基准予以判给.申索人的过去及未来损失会予以评估及具体化,一次过计算为整笔付款,? 而有关款额於聆讯或协议日期厘定. 2. 对法庭来说,为判给 一次过 整笔款项而作评估是一项困难的工作,这是由於评估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时,必须考虑原告人如非因受到伤害原本或可赚取的收入、原告人在受到伤害后的赚取收入能力,以及在受到伤害后所招致的任何额外开支.此整笔款项必须反映原告人预期损失的现值,即原告人连串未来损失的收入及/或未来开支之数额.这种传统上以案例法所确立的被乘数?/乘数计算模式来量化未来损失的做法,一直被普遍批评为不精确及不科学. 3. 在近期的Chan Pak Ting v Chan Chi Kuen &
Anor一案中,? 原讼法庭法官包华礼指出,以乘数/被乘数计算的传统方式来评估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在这方面可采用按期支付赔款的方式作为另一选项.包华礼法官表示,整笔支付补偿的制度是有问题的,皆因 未来事态的发展,可能令到判给的整笔款项变得不是太少便是太多 .? 他提及英格兰《1996年损害赔偿法令》(Damages Act 1996,下称《1996年法令》)第2条.该条赋权法庭可颁令在受伤害的原告人有生之年向其作出按期付款,并按照零售价格指数的升幅(或跌幅)更改付款额. 研究围 4. 2015年初,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律政司司长委托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这个课题.研究围如下: 检讨关乎人身伤害个案中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评估的相关法律,以便考虑是否需要改革,以容许判给按期支付的未来金钱损失赔款;
如需要改革的话,则提出适当的改革建议,包括(如认为有必要)以下一事的可行性及适切性:设立机制,用以订定和检讨人身伤害个案中为评估损害赔偿而采用的推定投资回报率. 小组委员会成员 5. 小组委员会於2015年3月委出,负责研究上述课题.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梁伟文先生,SC (主席) 资深大律师 Temple Chambers大律师事务所 王耀辉先生 法律援助署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民事诉讼(1) 包华礼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利玛克先生 文礼律师行常务合夥人 林家泰先生,太平绅士 (任期至2017年9月止) 保险业监理处前助理保险业监理专员(一般业务) 林瑞江先生 (任期由2017年10月起) 保险业监管局执行董事(一般业务) 许文恩先生 香港大学法律专业学系高级教学顾问 刘嘉仪女士 消费者委员会高级法律顾问 郑洁仪小姐 医院管理局法律主任 谭仲豪先生 (任期至2017年9月止) 香港保险业联会行政总监 6. 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高级政府律师冯淑芬女士是小组委员会的秘书. 7. 自成立以来,小组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考虑研究围内的事宜.本谘询文件中所列的问题为讨论所得成果,代表小组委员会的初步看法.现谨提出这些问题,供社会大众包括公众人士及持份者(例如保险人及这个课题的关注者)考虑. 8. 小组委员会对香港现行法律及做法进行了检讨,并分析多个海外司法管区在这方面的情况.随着有关工作完成,小组委员会现发表本谘询文件,就以下议题徵求公众的意见和评论:是否需要改革现况,即关於应否赋权法庭就香港的人身伤害个案中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作出按期付款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