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6-02-22
附件: 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 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有关精神,省级从2018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省和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筹措,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以下简称 艰苦地区 ,具体名单见附件1)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分年度发放.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费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 第七条 县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学费补偿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学费补偿金的拨付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学费补偿资金监管和拨付,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高校毕业生到本区域内基层单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各级学生资助部门是学费补偿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办理资金发放手续及学费补偿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就业单位具体负责毕业生个人信息审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提醒和督促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正常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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