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6-02-22

第三章 学费补偿方式 第十条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第四章 学费补偿申请及审核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每年7月1日-7月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见附件2);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首次申请需要提交1-7项材料,第二次申请可不提交2-7项材料. 第十四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按照本办法第

十、十一条规定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报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政务网公示5天以上.8月20日前,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毕业生学费补偿信息审核汇总,确认享受学费补偿毕业生名单和补偿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于9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核准结果通知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将核准结果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毕业生本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艰苦地区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艰苦地区县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共同承担. 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资金由本地财政承担.根据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开展情况,省级财政对相关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奖补. 县(市、区)财政可以统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本地基层单位就业学生的学费补偿. 第十六条 学费补偿资金预算编制

(一)每年9月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学费补偿资金需求后,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下一年度学费补偿资金预算数据.

(二)省财政厅组织编制学费补偿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将学费补偿资金下达县(市、区). 第十七条 学费补偿金发放

(一)次年4月底前,县(市、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上一年度学费补偿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二)每年6月20日前,县(市、区)《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金发放情况表》(附件4)由市、州教育部门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在受理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时,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醒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在办理学费补偿金发放手续时,毕业生将向银行还款的凭证复印件提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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