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6-02-28 |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具有合作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举办者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教育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 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增设的教学点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三、关于办学场所 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取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 有食堂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教育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借公办学校场地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教育培训机构要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关于办学内容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办学内容、目标、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不得出现开展学科类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加迷信、宗教、赌博等活动. 从事在线教育和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国家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五、关于设备设施 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教育培训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六、关于章程制度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