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6-03-05 |
2、《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成交投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招标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条例》第二十八条 1)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五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
3)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者已响应招标的投标人,并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4)招标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因作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终止采购的除外.
4、《细则》第三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2)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3)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4)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投标人资质条款;
5)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条例》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6、《细则》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投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