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3-10 |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助物业管理费8000元.被征收人入住后应向安置房所在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 (7)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 (8)被征收人按临平街道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户;
在签约期限内,临平街道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在街道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7万元/户;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
(三)、其它
1、对被征收房屋自行车库(或称原有的储物间)、下架空层(净高度在1.8米以上)等,按房屋按重置价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最低不低于2000元/O.
2、未登记建筑按照《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经临平街道认定、公示结果无异议后,进行补偿.
3、对房屋原有结构中有阁楼,并有永久性上人楼梯且无产权的(属政府相关部门立面整治增加面积的除外),净高度在2.1米(含2.1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净高度在2.1米以下但在1.2米(含1.2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的50%进行货币补偿;
净高度在1.2米以下部分按重置价的25%进行货币补偿.
4、被征收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按以下细则实施: A、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产权人需提供连续经营的营业执照证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B、如无法达到上述第A条中规定的要求,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需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征收人补助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C、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
5、被征收人本人或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满1年及以上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居住时间需经所在社区证明并由临平街道公示),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2条 规定病种 的重大疾病患者、70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以下方式选择其一进行补助: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助的,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2条 规定病种 的重大疾病患者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
属于70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
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被补助人如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二个及以上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以上补助计算基数以人数为准,不以房屋权证数量为依据. (原则上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问题,对自行过渡存在困难的70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由被征收人申请并经街道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本人或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满1年及以上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70周岁及以上),可以到杭州余杭绿城大爱天下老年福利中心或华临山庄进行临时过渡,给予1250元/月的补助,补助期限为一年(扣除1万元/人的补助).补助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杭州余杭绿城大爱天下老年福利中心或华临山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