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6-03-15

申请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名称应当包含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的公司组织形式部分. 举办者在提出筹设或设立申请前,属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当向编制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属于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编制、民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就培训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事宜,征求审批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章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活动.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决策机构和监事会以及党组织、行政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教职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八条(党组织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同步设立党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九条(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举办者申请筹设、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相适应,应不低于4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资数额应不低于20万元,存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第十条(办学场所与设备设施)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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