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6-03-15

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监事会)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校长或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安保人员.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教师队伍)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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