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6-03-16
附件2

3702140101802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业务手册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2016年1月26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业务手册 目录

一、前言…1

二、审批要素…1

三、审批流程…5

四、投诉举报…8

五、表单及文书…8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实施办法》《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实施标准和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批后监管部门、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编码:3702140101802

(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批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青劳社〔2009〕106号)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将审批情况于审批后10日内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将审批情况于审批后10日内抄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审批条件 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办学设施和财务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3. 民办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在居民楼或居民院内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4. 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民办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民办学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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