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6-03-18 |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审批过程中的相关标准.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须存入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 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增设的教学点增资数额可少于50万元.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三、关于办学场所 教育培训机构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备案).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
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 有食堂的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提供健康证. 教育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学校场地办学.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关于办学内容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办学内容、目标、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超纲教超前学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内容的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培训活动. 从事在线教育,应前置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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