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6-04-03

运输方式要因地制宜,尽量采用大吨位自卸汽车和机械化装车,减少中转环节,禁止超载运输. (12)施工靠近居住区时,应尽量分段进行,缩小施工面积,施工、运输车辆不得从居住区内穿过. (13)施工期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等. (14)在扬尘量较大的施工阶段或施工地点,应给施工人员佩发口罩. (15)对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应更新尾气净化装置,提倡使用高清洁度燃油,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16)道路工程从区外购置商品沥青混凝土,不设沥青现场搅拌站;

沥青运到现场后应立即敷设,尽量减少运输车辆在现场停留时间. (17)本评价建议在管线探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正规探伤资质的单位,并确保探伤单位具备完备的探伤防护措施.如对探伤现场进行围挡、施工人员配套防护面罩或口罩,以减少探伤造成的危害. (18) 具体实施防治扬尘措施的技术细节应参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的有关要求. (19)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6号)和《天津市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等有关规定,为减轻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本评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1)本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向天津市环保局备案,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2)施工期间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制定合理具体的施工规划,明确环保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减少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方式和合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尽量采用低噪音、振动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过程中加强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因使用的设备性能差而使噪声增加的现象发生;

要求施工单位通过文明施工、加强有效管理以缓解施工的声源. (5)严禁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 (6)将不同施工阶段有效整合,合理安排,尽量缩短工期,避免造成长期影响;

合理科学地布局施工现场是减少施工噪声的主要途径,如将施工现场的固定噪声源相对集中,以减少影响的范围. (7)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施工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和时间.施工运输车辆,尤其是大型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避开敏感区域和容易造成影响的时段. (8)为了有效地控制施工噪声对城市环境的影响,除落实有关的控制措施外,还必须加强环境管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承包时,应将有关施工噪声控制纳入承包内容,并在施工和工程监理过程中设专人负责,以确保控制施工噪声措施的实施. (9)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提倡文明施工,例如现场装卸钢模、设备机具时,应轻装慢放,不得随意乱扔发出巨响. (10)禁止夜间施工,因情况特殊必须进行施工的,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并依法提前三天向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公告. (11)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与受噪声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12)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通告》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水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进行隔油、沉淀等简单处理后,运至有市政污水管网的地区排入市政管网,经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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