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6-04-10

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0、《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1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1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14、《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各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1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1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17、《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18、《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19、《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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