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6-04-10 |
20、《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2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和第446项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
2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25、《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6、《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第三条: 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27、《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第四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事局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
第六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获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第七条: 举办涉外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向市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九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在组织洽谈会期间,必须如实填写《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单位备案表》,并于洽谈会结束后5日内连同洽谈会组织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 .
28、《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定 方案)第一部分第一项: 划入的职责.原北京市怀柔区人事局、原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人力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