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04-18 |
(五)项目公示.市科工信局确认拟立项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项目下达.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市科工信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立项的内外部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如涉及政府主管单位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确保项目实施的其他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等相关财税证明材料.
(五)引入科技投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金到账证明.
(六)项目承担人及课题组研发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承担单位的生产、研发和管理的准入、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有关技术先进性的证明、证书(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专利、科技奖励等).
(九)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报告.
(十)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十一)新三板挂牌、 独角兽 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我市大型企业投资孵化、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已投资项目可不受年度销售额指标限制,申报相关单位出具项目情况说明以及佐证材料. (十二)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市科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人员费等;
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其中: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扶持的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债务偿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支持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执行期与立项申报书一致,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工信局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明确验收标准及经费使用计划.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终向市科工信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总投资必须采取台账管理,财政资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工信局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