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6-04-21 |
(九)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十)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二)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对安装、拆卸、顶升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五)审核检测单位资质,并对检测行为进行过程监督;
(六)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七)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开箱验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3-1)、《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3-2).
第四章 设备产权备案及变更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工商注册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延期产权备案及省外入滇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工作,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商注册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延期产权备案初审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延期产权备案初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各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工商注册地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省外入滇企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备案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表4-1);
(二)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建筑起重机械属自购并自用的,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
(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五)产品合格证;
(六)相关人员资格证书(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录3);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省外入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