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6-04-21 |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产权备案证;
(二)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产权单位应当提交以上资料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外制造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进行产权备案及变更: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其它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部门(以下简称产权备案部门)应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表4-2).产权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编号规则详见附录1),产权备案使用企业属地产权备案证编号.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到产权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产权备案部门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提交《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表》(表4-3),按本细则第十
五、十六条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并提交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的合格报告.
第五章 设备租赁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出租或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制造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产权备案证、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应配备齐全可靠的保险及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
(一)未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备案的;
(二)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二十三条 自购自用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进行出租,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过程中,禁止挂靠和转租. 第二十四条 如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合同中约定由产权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派出特种作业人员的,产权单位应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章 设备安装与拆卸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包括顶升和附着),应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经过维护保养,机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随机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有产品标牌,标明最大起重力矩或额定起重量、制造厂家、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表6-1)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三十一条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