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6-05-28 |
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六)中期财务报告应按以下原则编报: 1.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 2.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不予披露. 3.中期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七)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八)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政部门、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有义务对其内容保密. 月度财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
中期财务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内报出;
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
(九)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 元 为金额单位, 元 以下填至 分 .
(十)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 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十一)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七、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八、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股利
8 1122 应收利息
9 1131 应收账款
10 1132 坏账准备
11 1141 预付账款
12 1161 应收补贴款
13 1191 其他应收款
14 1201 在途物资
15 1211 原材料
16 1221 包装物
17 1231 低值易耗品
18 1241 库存商品
19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20 1261 委托代销商品
21 1271 受托代销商品
22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23 129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4 1301 待摊费用
25 1401 长期股权投资